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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销外管证需要什么资料?

编辑:岳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8-12-14

核销所需材料: 1)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一式两份。 2)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。 3)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需加盖公章)

听说从17年10月份起外经证都取消了,那企业以后异地提供服务是否都无需再开具外经证?

是的,无需开具。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7〕103号)第一条规定,将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”更名为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”。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,改为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。纳税人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不再开具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,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。纳税人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内跨县(市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自行确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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